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 幹部組織規則

111年07月06日第二屆第7次理事會議通過
111年07月2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幹部及部門組織,依本規則規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幹部,分以下五類。
一、幹部(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兼任理事一職。
二、幹部助理:經理事會議同意後任命。
三、秘書長、財務長:依本會組織章程及本規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
四、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五、任務型部門:由核心委員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同意後任命,其職掌應公告周知。

第3條
幹部之任期,自每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後起,為期一年。
會期中任命之幹部,其任期長度與該屆次理監事相同。

第4條
本會設幹部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幹部組成之。

第5條
本會會務由理事會議為最高決策、統籌組織。
本會得為特定或跨部門之事務,依本會規定組成任務型委員會。

第6條
行政幹部因故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由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二章 核心委員會

第7條
核心委員會指導、監督、管理本會幹部,綜理本會會務,由下列幹部組成之:
一、理事長
二、對內副理事長
三、對外副理事長
四、秘書長
核心委員會之分工執掌,由核心委員會以辦事要點訂定之。

第8條
核心委員會應設核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9條
核心委員會得為時效性或特殊、新興之重大事項,經會員大會同意後設任務部門。
任務部門應置召集人一人,由核心委員會提請會員大會同意後任命,為幹部之一。
任務部門之組成,得令以組織簡則訂定之。

第10條
核心委員會或行政幹部得就特定事項,經核心會議同意,成立工作小組。

 

第三章 行政部門

第11條
本會設下列部門:
一、 對內部門(學術部門):

(一)、流行病學部。
(二)、環境衛生部。
(三)、衛生行政部。

二、對外部門

(一)、會友聯絡部。
(二)、實習訓練部。
(三)、國際事務部。

三、行政部門

(一)、公關部。
(二)、行銷部。
(三)、資訊部。
(四)、財務部。
(五)、秘書部。

第12條
各部門部長得依部門業務需要招募部員若干人,部員承部長之命處理部門業務。
各部門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13條
學術部門之職掌如下:
一、籌備協調各項學術議題相關活動推行。
二、統籌並發表公衛學生對特定議題之建議。
三、協助推行公衛學生議題倡議。

第14條
對外部門之職掌如下:

一、會友聯絡部

(一)、協助宣達聯會各項政策。
(二)、舉辦聯誼性交流活動促進公衛學生交流,凝聚會員向心力。
(三)、蒐集會友對聯會建議想法。

二、實習訓練部

(一)、協助洽談臺灣公衛學生實習計畫。
(二)、得辦理公衛學生生涯探索相關活動。

三、國際事務部

(一)、公衛聯會成員與國際接軌。
包括但不限於國外公衛學生的聯繫、洽談海外實習計畫、代表聯會洽接國際事務。
(二)、負責公衛聯會或相關活動之翻譯與英語文章撰寫。

第15條
行政部門之職掌如下:

一、公關部

(一)、協助各部門活動擬訂宣傳策略。
(二)、對外新聞稿、文案撰寫。
(三)、建立與提升本會形象。
(四)、協助本會經費籌措。

二、行銷部

(一)、負責公衛聯會各部門活動文宣品製作。
包含(但不限於)海報設計、宣傳圖、期刊設計、網頁介紹等

三、資訊部

(一)、國內外資訊匯集窗口。
(二)、協助公關及各部門數位資訊轉發。
(三)、官網、社群媒體平台維護與運作。
(四)、提供各部門資訊技術協助。

四、財務部

(一)、審查會內各部門、公衛聯會贊助活動之預算與決算。
(二)、受理幹部請款、預支、核銷等事項。
(三)、定期向理監事報告及分析會內財務狀況。
(四)、提供會內各部門財務指導。

五、秘書部

(一)、部門相關會議開會通知、紀錄等事宜。
(二)、檔案留存管理事宜。
(三)、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會務申報事宜。
(四)、公文撰寫、收發。

 

第四章 附則

第15條
幹部會議得與理事會議合併辦理。

第16條
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行政部門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