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 公衛盃籌備委員會組織辦法
112年07月23日第三屆理事會議通過
112年08月05日第三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年度公衛盃體育競賽及公衛盃基金,設公衛盃籌備委員會,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公衛盃辦理涉及系學會之輪值順序,以輪值表定之。
本會遇團體會員加入時,理事會得審酌情形後提出輪值表之修正。
第3條
公衛盃籌備委員會依本簡則規定行使職權,主任委員由輪值團體會員推派代表擔任。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委員會內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4條
公衛盃之籌備委員會由辦理校系之系學會派員組成。
籌備委員會得招募工作人員,其招募辦法由輪值系學會訂定之。
本會幹部得派員督導籌備委員會有關文書、財務、對外關係等事務,輪值系學會不得拒絕之。
本會得延攬具有相關經驗之成員協助籌備進行。
第5條
公衛盃設領隊會議,由參與之團體會員派一代表組成。
第6條
下列事務應提交領隊會議審查:
一、比賽項目。
二、預定比賽日期。
三、比賽項目之預定地點。
四、報名費之金額。
五、比賽項目之賽則。
領隊會議之審查,得以遠距會議或線上電子記錄取代之。
第7條
下列事務應提交本會監事會審查,經監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一、活動預算表。
二、活動企畫書。
第二章 基金與經費
第8條
公衛盃收支出應使用本會專用帳戶保存,本專戶每年基金之孳息應歸併本金。
第9條
公衛盃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衛盃盈餘提撥。
二、政府機關、民間及個人單位贊助。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所稱之盈餘提撥,應於活動決算時,提繳四分之三之盈餘至公衛盃基金中,四分之一之款項得作為輪值系學會之工作津貼。
第10條
公衛盃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墊付公衛盃行政款項。
二、負擔公衛盃短絀經費。
三、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動支之事項。
第一項所稱之墊付,應完成本會預支手續,方得動用。
第二項所稱之負擔短絀經費,於活動決算時,經會員大會同意,得由公衛盃基金負擔款項,至多負擔年度起始基金餘額之四成,以兩萬元為限。
第11條
公衛盃基金之明細、收支準用本會財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三章 附則
第12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或理監事會議決議之。
第13條
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自113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