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 活動退費辦法
114年04月28日第五屆第18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1條 退費條件
活動報名截止日起算七日前(含)提出申請,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全額退款。
活動報名截止日起算三日前(含)提出申請,退款報名費用百分之五十。
活動報名截止日起算三日內提出申請、未通知不參加、未到達集合地點者不予退款。
因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特殊傳染病防治守則、天災、意外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提出證明,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全額退款。
因本會主動取消活動,全額退款。
第2條
前條所稱之「提出申請」意指欲退費人向活動主辦人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表單、通訊軟體等媒介表達欲退費之意思表示。
本會必要時得請欲退費人提出電子郵件副本、電子表單時間戳記、通訊軟體截圖等佐證證明,以確認提出申請之時間。
第3條
經財務長確認退費條件與退費金額時,將親自或經過該活動主辦人通知欲退費之報名者提供完整財務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報名者姓名、戶名、帳號、銀行名稱、銀行代碼、分行名稱、分行代碼。欲退費之報名者需在通知後 7 日內回覆完整財務資訊。該活動主辦人彙整上述財務資訊後須在退費表單內上傳回報財務長。
第4條
除經財務長同意,報名者提供之退款帳戶應與報名時匯款帳戶相同。
第5條
財務長應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完成退款,退費完成後由財務長親自或經過該活動主辦人通知欲退費之報名者。
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退費相關事宜,由財務長訂之。
本辦法不適用於本會有另訂合約之活動。若活動合約內有明定退費規則,則優先適用之。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