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 公衛盃體育競賽實施辦法

112年07月23日第三屆理事會議通過
112年08月05日第三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13年10月05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全文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年度公衛盃體育競賽(以下簡稱公衛盃),並管理公衛盃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輪值團體會員,指各年度應主責辦理公衛盃之團體會員,按輪值表所定順序依次擔任之。
前項輪值表,由理事會定之。
遇有團體會員加入本會時,理事會得審酌情形,適時修正輪值表。

第二章 組織

第3條
本會設公衛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備委員會),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公衛盃。
籌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輪值團體會員派任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輪值團體會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4條
公衛盃得招募工作人員,其招募辦法由籌備委員會定之。

第5條
公衛盃設領隊會議,由當年度參與競賽之團體會員各派領隊一人組成之。
領隊會議由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指定領隊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時,由領隊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

第三章 籌備

第6條
下列事項,籌備委員會應提交領隊會議審議: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項目。
三、預定之競賽場地。
四、報名費之金額。
五、各競賽項目之競賽規則。
領隊會議,得以遠距會議召集之。

第7條
下列事項,籌備委員會應提交監事會審議:
一、活動預算表。
二、活動企畫書。
前項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畫書,其格式由監事會定之。

第8條
理事會得派員督導籌備委員會有關文書、財務、對外關係等事務,輪值團體會員及籌備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9條
理事會得延攬具有相關經驗之成員協助籌備進行。

第四章 基金與經費

第10條
公衛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應保存於本會設立之專案帳戶,並適用本會財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專案帳戶,指依本會財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立之帳戶。

第11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衛盃盈餘提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12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墊付公衛盃支出。
二、負擔公衛盃短絀經費。
三、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之用途。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依本會財務管理辦法踐行預支手續後,方得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用途,應於審議各年度公衛盃之決算時,經會員大會議決該年度得由本基金負擔之金額,其不得高於年度起始時本基金餘額之百分之四十,並以新臺幣兩萬元為限。

第13條
各年度公衛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輪值團體會員所屬學校之補助款。
二、政府機關(構)之補助款。
三、公衛盃報名費。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經費,交由該年度之輪值團體會員管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經費,交由本會管理。
第一項第四款經費,應依捐款人指示,交由本會或該年度之輪值團體會員管理。捐款人未指示者,交由本會管理。

第14條
各年度公衛盃之經費支出,應按前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依次執行。
執行順序在後者若先行墊付支出,而順序在前者仍有賸餘,順序在後者得向順序在前者請求給付墊付之金額。

第15條
各年度公衛盃之經費經依前條規定結算,且該年度之決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經費若有賸餘,應依下列規定提撥至本基金:
一、依第十三條規定交由本會管理之經費,應全數提撥。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交由輪值團體會員管理之經費,應由輪值系學會決定提撥金額,並向本會全體會員公告之。

第五章 附則

第1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或其他有關辦法之規定;章程或其他辦法未規定者,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

第17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