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 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111年07月06日第二屆第7次理事會議通過
111年07月2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1條
為使本會會員大會議事流程有所遵循,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會員大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方得做成有效決議。
決議應有參與表決半數以上同意,或以最高票之選項為通過,棄權不視為參與表決。
組織規則制訂案應有表決權者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3條
每年應召開一次實體會員大會,並得召開若干次臨時會議或遠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之議程順序排序原則如下:

一、報到。
二、主席宣布開始會議。
三、清點人數。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得唱名確認。
四、確認前次會議記錄及決議。
五、確認議程
六、報告事項。
七、預算案與計畫案。
八、其他討論事項。
九、選舉或罷免事項。
十、臨時動議
十一、確認下次會議時間與地點。
十二、散會

秘書長得視情況調整議程順序或將相關議案併案處理;會議出席者得當場提議調整一按順序之動議。
議程至遲應於會議前五日排定並通知全體出席者。

第4條
議事人員組成如下
一、主席:由理事長或指定核心委員會成員擔任,負責主持會議。
二、副主席:由理事長指定核心委員會成員擔任,於主席迴避或離席時行使主席職權。
三、秘書:由秘書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擔任,負責會議記錄及協助議事進行。
秘書得以錄音錄影設備紀錄會議過程,但經與會人員聲明全部或擇一不願錄音錄影除外。

第5條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案:
一、團體會員代表。
二、現任幹部。
三、監事會。
四、其他情形經主席同意且大會無異議。
提案應經其他有提案權人一名以上附署或附議。

第6條
提案至遲應於會議前十日遞交秘書長。秘書長認為提案與法令或本會規定抵觸時得不排入議程,並至遲於會議前七日通知提案人及全體會議代表。
本會提案類型如下:
一、組織章程修正案。
二、會員資格案。
三、預算案、年度計劃案。
四、人事同意案。
五、法規案。
六、一般決議案。
決議經通過後立即生效,一般決議案屬通案規定未訂定施行期限者,經施行滿一年自動失效。

第7條
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
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8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9條
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行政部門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