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 財務管理辦法

111年07月06日第二屆第7次理事會議通過
111年07月2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組織章程第五章訂定,為本會財務管理之依據,以公開、詳實、明確為宗旨。

第2條
本會帳戶戶名為「臺灣公衛學生聯合會」,由財務長管理,並得分設下列帳戶:
一、主帳戶,管理非專案帳戶之所有經費。
二、專案帳戶,依特殊活動經費進出頻繁或特殊需求之特定目的款項。

第3條
開設前條所稱之專案帳戶,以下列原因為限:
一、大型活動、計畫
二、公衛盃
三、其他特殊需求需提報理事會議專案審理
專案帳戶之用途、使用期限及管理人,應經理事會議同意行之。

第4條
帳戶應設定本會印鑑及理事長印鑑為帳戶原留印鑑,並列入交接事項。
本會經費除檢具核銷憑證或預支經核准外,不得流出本會帳戶。

第5條
本會置財務長一人,並得依需求置財務助理若干位,負責財務相關事宜。
財務助理之任用與期間,須由財務長提報理事會議通過後實行。

 

第二章 預算及決算

第6條
理事及行政幹部應於最近一次監事會議前編製活動企畫書,彙送監事會議審議。活動經費若有追加或調整必要時,應由該部門檢具理由與調整後預算表,經財務長同意,於最近一次監事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7條
活動之預算需編列佔總支出預算至少百分之二之預備金。

第8條
活動成果報告及決算需經財務長、理事會議初審,查明其核銷金額與決算金額是否相符。

 

第三章 核銷

第9條
各部門向申請核銷,應本誠信原則對原始憑證及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核銷項目,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與預算編列同一科目者為限,且不得收支坐抵。

第10條
行政核銷應於支出後三十日內提出。
活動與計畫核銷應於結案後三十日內提出,但結束前得就已發生部分申請部分核銷。
已預支之支出遲延十五日以上核銷者,財務長得經正副理事長同意,按照當時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收取自預支日起之遲延利息。

第11條
核銷時應填妥收支明細表、匯款資料表,檢附原始憑證,送財務長辦理。財務長審查通過並記帳後,方得撥款。
計劃結算核銷時,應檢具成果報告書,並視需要於最近一次彙原大會提出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書之規定與繳交方式,由秘書長訂定之。
核銷所用表件格式及收取方法,由財務長訂之。

第12條
支出超過核定預算時,應經監事以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同意後,方得撥款。

第13條
行政支出不分部門得相互流用;因收入增加致行政成本相應增加時,得在合理範圍內增加支出。同一計劃內支出得於總額內流用;該計畫收入較預期增加時,其增加部分得作為計畫支出財源使用。

第14條
計劃內有機關團體補助收入時,應於計劃結束後盡速填具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並依該機關之規定附繳領據、收據、原始憑證等,依該機關規定期限函報核銷。
原始憑證正本須提供該機關者,應影本一份留存本會。

第15條
委託他單位辦理之活動、會議或其他計劃,本會補助款以定額給付為原則,填妥領據後辦理。但該計劃結束後三十日內應要求該單位繳交成果報告書、經費收支表,必要時得要求查核原始憑證。

 

第四章 預支

第16條
行政預支原則以預估支出大於一萬元者為限。
計畫預支不限金額,但以不超過預算數額五分之四為原則。

第17條
行政預支最遲應於預定使用前三日辦理。計劃預支最遲應於計劃開始前七日辦理。
預支申請應填妥預支單,經正副理事長同意後,送財務長辦理。
預支單之格式,由財務長訂之。

 

第五章 附則

第18條
本辦法授權財務長訂定之規則及文件,會員大會得以決議或附帶決議限制之。
有關財務之一切事項,現有法令及本辦法均未規定時,由財務長訂定之。
本辦法訂有期限者,財務長得以七日內之期間為寬限期。

第19條
監事會得定期或臨時查核本會財務。
本會會員得委託會員代表要求檢閱財務資料,本會應盡力提供之。但依法令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行政部門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